人身损害 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离婚父母均担责
发布日期:2017-06-05 作者:长沙国晖律师
【案情】
2003年10月,洪某(女)与孙某(男)经他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生育一孩子,三口之家生活过的还算幸福。2011年孙某与洪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而离婚,7岁的儿子孙敏归妻子洪某抚养。2012年9月的一天,孙敏和邻居家的小朋友陈飞在一起玩,在玩耍中不慎将陈飞的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陈飞的父母找到洪某要求赔偿,而洪某因生病无法全部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能力,那么,孙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该由谁买单?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敏的父亲孙某不该承担医疗等费用。洪敏的父母离婚后,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其母亲行使直接的监护权,其致人损伤的行为,洪敏的母亲当然要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没有一起生活的洪敏的父亲,因其没有监护责任,故也就不需承担相关的监护责任,因此洪敏的父亲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洪敏的父亲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洪敏的父亲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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