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发布日期:2017-05-27 作者:石志忠律师
曹女士,1950年出生,30年前领养一个男孩,户口登记在曹女士户下,但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成年后他非但不工作,还会对曹女士夫妻打骂。问能否解除领养关系,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曹女士与养子之间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尽管没有登记,形成的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解除。解除的方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协议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就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曹女士夫妇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是否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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