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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儿三岁,母亲如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武云朋律师
 武云朋律师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武云朋律师,我们将尽快删改。未经武云朋律师书面许可,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文;如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王某结婚五年,并育有一名三岁的女儿,现双方同意离婚,财产分割也没有争议,但双方都想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夫妻二人的文化水平和收入基本相当,但由于工作繁忙,女儿基本由姥姥姥爷照顾。
【案件焦点】
抚养权的归属认定
【律师代理】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根据多年的案件处理经验,在接受当事人张女士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首先,虽然夫妻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因女儿常年被姥姥和姥爷照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此条款,对女儿一直是由姥姥和姥爷照看,并且二位老人身体健康,完全可以继续照顾张女士的女儿的事实进行了取证。
其次,我方经调查了解到王某在外地工作,女儿已经适用了当地幼儿园的生活,如果变更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适用和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由于双方的女儿刚过两岁,偏小,尤其是女孩,这点对由母亲进行抚养,也是占据优势的。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和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及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法院判决女儿归张女士抚养,我方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采纳了武云朋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把女儿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张女士,并由王某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直至18岁为止。
【律师提示】
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判决的标准只有一个,即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对双方的教育程度,文化水平,收入状况等抚养能力和条件进行综合衡量判断。结合本案,如果张女士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寻找张女士抚养孩子对其更加有利的因素;
二、找到由王某进行抚养不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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