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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武云朋律师
武云朋律师提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武云朋律师,我们将尽快删改。未经武云朋律师书面许可,不得非法盗链及抄袭本文;如转载或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与柴某因非婚生女王某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某市某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于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本案焦点】
离婚后,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
【律师观点】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王某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柴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应当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支持王某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律师提示】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会在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确定多种探望方式,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案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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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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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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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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