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武云朋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原告)与江某(家暴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江某酗酒,对原告王某有家庭暴力,因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费。
【案件焦点】
一、本案是否构成离婚的条件?
二、家暴的受害方是否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代理】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武云朋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后,出庭并发表代理意见,现将其部分内容分享如下:
一、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另,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对方对我方当事人进行家庭暴力,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二、对方应当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江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因此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经武云朋律师精心准备证据材料,多角度准备代理方案,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江某婚姻关系解除,并判决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3.5万元。
【律师提示】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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