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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代理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邓琼泉律师
郑某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郑某臻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诉被告曾某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先说火车南站这套房子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收入管理及说明(协议)》的第一大点的1小点就讲到,“郑某臻与曾某莲,2000年开始在西安同居,当时郑某臻拿出全部积蓄,供曾某莲开饭馆,卖服装外,日常收入全部交曾某莲管理。2003年郑某臻去广东普宁打工。因生意难做,曾某莲也于2004年初去广东普宁,又共同在一处生活。2005年共同回邵阳,商定在邵阳安家,共出资15万元,在邵阳火车南站,购156平方米房屋一套。其中郑臻某又出资6万元,其余由曾某莲处出,此房产是双方共有资产。(212年7月,此房变卖计价40万元,用于调换新房)。此协议的第一至第三页共有五处提到,郑某臻的收入工资全部交由曾某莲管理。现在曾某莲为了独占火车南站房屋的全部收益,不承认第一页的真实性,但是对法庭询问其是否愿意将第一页和第二、三页是否是同一次写成的进行鉴定,曾某莲又不答应。因此曾某莲否认第一页内容的真实性就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法律意义了。曾某莲企图想通过提供购买火车南站的房子的票据来证明该房郑某臻没有出钱,全部由其出钱购买,实际上是达不到这一目的的,其理由是:第一,如果真如曾某莲所说郑某臻没有出钱,曾某莲在2013年元月10日签此协议时一定会要求修改。第二,协议五次提到郑、曾二人同居期间郑某臻的收入工资全部交由曾某莲管理;2005年郑、曾二人在一起同居生活,共同回邵阳后,商定在邵阳安家,但在卖房子时,郑、曾二人又出去打工去了,于是由曾某莲的家人帮他们二人在邵阳买房子,那么买房子的票据写曾某莲的名字就再正常不过的了。关于华夏田园这套房子郑某臻于2012年6月13日一次性转446441元给房地产公司,全款购买了这套房子,曾某莲没有空子可钻,只好全部承认了,我就不多说了。至于郑某臻就该套房子另外出了4万元的手续费,由于提不出证据,就认栽了。协议第三页第5点讲到郑某臻拿了31.6万元钱是否应该在本次诉讼中扣除的问题就要搞清这31.6万元是怎么算来的,应该属于谁的。其中有个3.2万元是郑某臻支付华夏田园房款后存折上的余款,应该属郑所有,不存在退的问题。还有一个3.4万元也是郑某臻的存款,应该属郑所有,不存在退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25万元是卖火车南站的房子40万,郑某臻应该分20万元,这里面曾某莲多给了5万元给郑某臻是事实。也就是说,这31.6万元中,如果郑某臻要退的话,也只应该退5万元给曾某莲。更何况协议已明确约定,“此钱由郑某臻作股票投资用。曾某莲表示:此钱无论盈亏,均属郑某臻个人财产,曾绝不干预。郑某臻也不干预曾某莲青岛房产及房租收入,专属曾某莲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要退,曾某莲的青岛房产和房租收入,也应该拿出来分。关于曾某莲隐瞒西安那8万元钱的事,郑某臻已提交了证据原件,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请法院支持至少分一半给郑某臻。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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