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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7-05-09    作者:邱敏律师
原告付某与被告陈某在2008年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陈某某。付某称和陈某结婚后陈某的性格变得很暴躁,经常打骂付某,两人的女儿出生后陈某依然没有改变,还是对付某非打即骂,付某不堪忍受就带着女儿离家打工,与陈某断了联系。后付某因不能再忍受这样的婚姻,委托致我所希望通过诉讼离婚。我所在了解了付某的情况及诉求后,积极准备诉讼材料,收据有利于付某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提出了请求法院准许付某和陈某离婚,二人的婚生女陈某某由付某抚养,陈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等诉讼请求。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传票,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作为代理人我在庭审中向审判法官详细的描述了原被告的情况及家庭情况,举示了支持我方观点的证据,发表了付某与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两人离婚,并婚生女陈某某应当由付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的辩论意见。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决准许付某与陈某某离婚,婚生女陈某某跟随付某生活,陈某依法支付抚养费的判决。
本案中,付某与陈某婚前感情不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后因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付某通过诉讼离婚。因陈某某一直跟随付某生活再加上陈某的性格等原因,陈某某跟随付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至于夫妻共同财产,付某与陈某实际并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唯一提到的农村的房子也因为没有房产证,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处理而没有处理。
原本当事人委托时的目的就是离婚和抚养孩子,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能够达成当事人想要的结果是律师最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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