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深入讲解转移隐匿财产如何驳回对方管辖异议.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庄荣华律师
成功驳回对方管辖权异议
【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2017年4月24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双方无法协商,原告坚持主张被告在婚内转移的财产,经过多番比较和选择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结案后,庄荣华律师迅速的组织证据材料并成功于委托第二天立案于鼓楼区人民法院。
后鼓楼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此时被告坚持认为鼓楼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认为其住所地在广州,这无疑于给我方增加诉讼的困难,为此正式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故此引发了诉中管辖审查程序。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未同意本案移送广州处理,对方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再次支付我方意见,驳回对方的管辖异议。
承办法官:郑彦鹏法官
案件结果: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成功协助当事人驳回对方的管辖权异议。
律师点评:
本案之前双方的离婚即本所办理,庄荣华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部分80%的多分,此次我方再次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诉讼赢取得房屋折价款利益20多万,故此再次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对方为了增加我方的诉讼困难,又在此次诉讼提交了虚假材料和陈述,被我方和法院及时发现,最终法院裁定不予支持对方管辖异议申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A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A于2 01 5年4月2 9日与B离婚后一直在阳江工作和生活,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A已在阳江生活一年以上,且A已取得广东省居住证。A离婚后,因户籍没有地方落,因此,只能将户籍迁至南京市江宁区父母家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因在阳江工作,平时一直居住在阳江。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该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A提交的房地产租赁契约,经一审法院电话向出租人核实,A的签名系他人代签,实际居住该房的亦非A本人。而A所提交的《任职书证明》、《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及《广东省居住证》等证据,均证明A在广东省阳江市生活的时间为2 01 6年6月,因此,对A主张至法院受理本案时其已在广东省阳江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阳江市为其经常居住地的理由,本阮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本案因A的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因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A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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