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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发布日期:2017-05-07    作者:蒋艳超律师

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微法官:被扶养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即与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与受害人之间有扶养关系的家属,一般指父母。需要提醒的是需要扶养的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小于18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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