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婚内抚养费成功驳回对方管辖异议律师技术指导
发布日期:2017-04-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本案系婚内抚养费纠纷,我方当事人起诉婚内的几年抚养费,对方为了拖延此次诉讼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玄武法院不能审理本案的婚内抚养费,通过庄荣华律师的指导,一审玄武法院已经驳回对方的请求,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再次驳回对方的请求。
承办法官:郑彦鹏
裁定驳回对方的日期:2017-4-17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7)苏0 1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2 0 1 1年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理人:C,女,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6)苏01 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昀法定代理人C的离婚案件已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生效判决,在该案件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被上诉人B诉请要求支付2 0 1 3年3月至2 01 6年的抚养费已包括在内,故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另,上诉人认为原生效案件包含了本案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A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被上诉人B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属案件实体审查内容,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不予理涉。综上,对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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