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请不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手脚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许宝石律师
王男与宋女两人2003年登记结婚,2016年王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就在财产认定时候矛盾再起。
王男说结婚后,家里的钱都由宋女保管,夫妻共有存款30万元。宋女不认可,说钱都花掉,并拿出了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上面余额只有85元,于是,王男申请了司法调查,法院调取到了该账号的流水,显示在2015年10月15宋女将总款额为28.5万元转入了案外人。宋女说这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自己有权处分,后来改口说这钱是用来还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借款了。
许宝石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第47条第1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宋女的该行为侵犯了王男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那么宋女就应该少分或不分。
法院对于调取的28.5万元,请宋女说明的时候,宋女作出了前后陈述明显矛盾的说法,对钱款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及相关证据,认定宋女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判决宋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王男19万。
观后:
离婚了,大家本应好合好散,但一方费尽心思,极尽所能想多拿多占。但法律不是摆设,不要轻视,在目前法律日趋完善的当下,歪心思还是少动为妙。俗话说,君子生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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