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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王天军律师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王天军律师
案情:原、被告于2003年2月认识,2004年1月8日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现龄11岁;生育次女现龄3岁。20l5年5月8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可以探望孩子;男方赔偿女方现金3万元;女方离开家各自生活。并于同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证。另审理查明,原告在“双语幼儿园”上班,月工资1300.00元。经本院征求原、被告长女的意愿,明确表明愿意随原告刘阳生活。

分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0l5年5月8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同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证,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未成年长女愿随原告刘阳生活,本院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多少、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变更子女抚养权后,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子女,根据双方及子女的实际情况,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为宜。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王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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