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赠与他人钱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章燕 交通事故理赔律师
【案情回放】
2016年7月,林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称,多年来,丈夫柳先生瞒着她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梅女士赠与钱款。林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而且丈夫与梅女士存在婚外情人关系,相关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林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赠与行为无效,梅女士返还所赠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梅女士否认与柳先生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表示确实收到柳先生转账支付的款项,但这是两人合作经营茶叶生意的,现在生意亏损,愿意返还这部分钱款。梅女士同时否认收到现金以及汇入案外人帐户的钱款。她认为,即便柳先生擅自处分了部分夫妻共有的钱款,对于金额较小的赠与,林女士也无权请求撤销。因此,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和8月,柳先生分别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梅女士30万元和13.8万元。在交付30万元现金当日,两人曾有对话(柳先生与梅女士的谈话录音,下同)——柳先生说:“你看有多重!你拎拎看,三十万……我一分钱没动过。”梅女士:“我感动死了,真的。”此外,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柳先生还陆续以银行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梅女士支付15.64万元。法庭还查明,2016年1月,柳先生曾以向妻子“交差”为由,要求梅女士出具借据被梅女士拒绝。
【以案说法】
2016年10月,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法庭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59.44万元虽然由柳先生经手赠与,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当认为这笔款项是林女士与柳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女士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柳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林女士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柳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梅女士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梅女士应返这笔还钱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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