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哺乳期男方离婚请求受限制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石志忠律师
某男与妻子结婚5年,感情一直是跌跌撞撞,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现在老婆怀孕产子三个月,非但没有因生育宝宝而弥合感情,双方矛盾反而更大,不能忍受,现在坚决要求离婚,问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对于某男的处境,作为局外人,很难体会,但有一点能想到的是,不到忍无可忍之时,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的人确很罕见,此时的男人往往还沉浸在添丁升级的喜悦和自豪之中呢。
法律对于哺乳期(一般说法是分娩后一年)夫妻离婚的规定是,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这是对于妇女的特殊保护时期,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防止部分男人的极不负责行径。但如果存在特别情况,确有必要之时,法院才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这种确有必要是指有比妇女特别保护权益更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保护,如,女方所育之子是和他人通奸所致,女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男方对女方与他人所生之子也无抚养义务。当然,如果是女方想离婚或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登记,就不在此限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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