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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

发布日期:2017-03-09    作者:王伟律师
基本案情: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欲离婚,帮助处理财产及抚养权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
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恳请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于XX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争吵,性格不和,且无共同语言,被告在原告生病住院治疗等期间均不闻不问,对原告毫不关心,该事实第一起诉离婚时法院已查明,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事实上原被告双方分居已一年半之久了。
法院不予准许离婚判决,该判决生效至今,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且继续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丝毫改善,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婚生子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XX协助办理小孩户籍变更手续;婚生女XX由被告XX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婚生子XX于XX年起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且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料,且现已在原告父母家附近就学,而婚生女XX一直随被告XX及其父母生活,由他们照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本案婚生小孩的生活现状是原、被告已各自抚养一个,且女孩年龄更小,结合女孩的心理和生理特点,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女孩的成长,故此不应改变两个小孩的现有生活环境,应维持现状,以免对他们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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