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结婚父亲不给户口本 被认定干涉婚姻自由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韦高峰律师
作者:韦高峰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7日
小李(化名)年芳27已到结婚年龄,本打算在2016年2月8日到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却因父亲老李把持户口本不给,致使无法领取结婚证。小李于2016年3月22日以干涉婚姻自由为由将父亲老李起诉至某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小李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时,老李负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原告小李诉称,她很小的时候母亲就患病,但老李却对其妻子不闻不问致使其妻失踪至今,老李也从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职责。2011年小李外出打工与海南籍男子小杨(花名)谈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男孩。2016年2月1日小李回老家要求老李给户口本让其与小杨到某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老李不希望小李远嫁海南,要求小李断绝与小杨来往,并在本地找人谈恋爱,小李不同意,所以老李不给小李户口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李认为父亲的行为破坏了她的幸福,已经严重侵害了她的婚姻自主权,依据《婚姻法》中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的规定,故于2016年3月22日委托本律师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李停止侵犯其婚姻自主权的行为,立即向其交付户口本,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老李辩称,我是原告的父亲,原告结婚应当与我商量,我不希望他远嫁他乡,我要为她今后的生活着想,所以我不同意把户口本给原告,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小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小李自愿决定与他人登记结婚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老李拒绝提供户口本,理由不成立,故判决当小李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时,被告老李负有提供户口本的协助义务。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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