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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受伤 车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9月21日16时50分左右,孙某在驾驶自有小客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在孙某车上的原告李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乘坐在孙某车上的原告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李某与孙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是无偿搭乘孙某的车辆。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护理以及精神损害等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孙某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不应赔偿原告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原告李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搭乘孙某的小客车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李某与孙某之间并不构成合同关系,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孙某未从中受益,孙某也就不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评析]

  本案中作为直接侵权人的孙某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其理由是:虽然李某系无偿搭乘孙某的车辆,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是孙某既然同意李某搭乘其所有的车辆,孙某就应当负有善良注意的义务。原告李某在孙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实际上他们之间已经构成了侵权的法律关系,孙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搭)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乘车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因车主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作为直接肇事人和车主的孙某应对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不因原告是无偿搭乘而免责。当然,考虑到无偿乘车的特殊性和驾车人的无偿服务,驾车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有所限制,要区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不宜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他赔偿项目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驾车人依法应予赔偿。(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陈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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