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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购买的彩票离婚后中奖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7-02-08    作者:倪晓敏律师
【案情】
  黄某与妻子王某于2015年11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前黄某在街边彩票店随手购买了一张10元的福利彩票,开奖时间恰好是双方离婚二日后开奖,黄某幸运的中了8600元并在朋友圈发消息炫耀,王某得知后要求奖金一人一半,理由是彩票是黄某与王某离婚前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则认为奖金是婚后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评析】
  笔者认为,彩票奖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也是彩票的共同出资人,故仍有权要求分割奖金。理由如下: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我们首先要明确,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定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在射幸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中,彩民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很显然,在本案中,彩票是在王某和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王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与黄某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彩票中奖后,王某和黄某自然就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应由黄某独自享有,故黄某在取得8600元奖金后,王某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4300元。
  相关法律:
  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定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在射幸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中,彩民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花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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