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诉郑州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某某工业(集团)某某煤矿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张书正律师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 11日出生,郑州市郑州矿区某某路8号院6a号楼209室。
第一被告:郑州某某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郑州市中原西路×××号。
第二被告:郑州某某工业(集团)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荥阳市某某镇某某村。
诉讼请求:
1、支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2、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4、支付拖欠的2014年2月到2015年1月和2015年3月到12月7日的工资共计88000元;
5、支付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2000元;
6、支付从2006年6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36781元;
7、支付从2006年6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工资382528元;
8、支付从2006年6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日期间的年井下津贴1095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6年6月进入第一被告处工作,2015年2月被派到其下属企业第二被告处上班。在职期间,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因原告多次反映拖欠工资问题以及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原因, 2015年12月,被告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原告一直未曾享受过法定的年休假待遇,且被告一直安排原告休息日加班,但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另,被告还拖欠原告2014年2月到2015年1月和2015年3月到12月7日的工资。被告的以上违法用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原告的劳动仲裁,但至今尚未做出裁决。原告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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