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石志忠律师
纪先生,1971年出生,户籍浦口,1992年结婚,后生育一子,今年24岁。现夫妻准备离婚,因有一套位于大厂的房产未达成一致意见,咨询如何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解答:双方对于离婚无意见,孩子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仅有一套有争议的房产。对于这种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规定,可从以下方式选择:一是孩子已经大了,面临成家,如果无房,可以共同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二是协议或评估作价,一方拿房,给另一方补偿;三是如果双方争要房屋,可竞价取得,谁出价高归谁,补偿另一方;三是双方均不要房或想拿房一方又无力向对方支付补偿,将房屋出售或评估拍卖,双方分钱。提示一下,如果房屋有贷款,还得考虑到后续还贷问题或者另行处理。
参考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有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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