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01-09 作者:白洋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为公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起诉XXX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于XXXX年XX月XX日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脆弱。当时原告的亲人刚刚去世,这给原告在心灵上带来了很大打击,原告是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上冲动与被告结婚。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仅仅认识了短短一个月就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辱骂原告,被告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吵架。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丈夫的责任,这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与被告在无数次的争吵中已经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这样继续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即便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而且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不存在财产分割、债务分摊和子女抚养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白洋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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