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话题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张晓雪律师
我是智飞微信通的编辑小李,很高兴邀请到您参加我们本期的律师微访谈节目!
栏目:智飞微访谈
主持人:智飞微信通编辑小李
嘉宾:张晓雪律师
“小三”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更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现今社会关于“原配抓小三”类似的新闻屡见不鲜,那么“小三”的法律地位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因小三而离婚,财产怎么分?今天我们邀请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张晓雪做了访谈:
一
主持人:
很多人为防止对方出轨,而签订忠诚协议,那忠诚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张律师:
从我目前代理过的婚姻家庭案件来看,在离婚案件中75%以上为第三者造成的。所以“忠诚协议”的出现不是哗众取宠,不是偶然,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一般是女方)的大胆尝试,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无奈之举,一种自保行为。
那么什么叫忠诚协议呢?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应遵守互相忠实的义务,不得发生第三者事件,如有违反,过错方将对无过错方给予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自2002年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婚姻法》修改后的第一起“忠诚协议”案例,引起社会很大争议。其后,全国各个法院陆续判决了几起案件,对于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基本给予支持。但实践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不是一句话呢就能概括的,对其性质和作用应正确看待,谨慎操作。
二
主持人:
因出轨而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张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离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因对方的出轨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实际上,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难度相对较大,除非对方自愿赔偿。原因是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比如常见的微信记录、QQ聊天记录这些都不是直接证据,且需要公证。再如宾馆开房记录,开房记录涉及个人隐私问题,除了公安部门,其他部门无权调取。即使无过错方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法院一般也不会出具。
司法实践中,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主要如下:
1、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书。
2、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刑事处罚措施的。
3、过错方与“小三”录制性爱音频、照片、非婚子女亲子关系鉴定书等。
律师建议,如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双方首先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一旦诉讼,因举证困难,获赔偿难度大。
三
主持人:
现实生活中常发生将财产赠与小三的现象,这种行为有无法律效力?
张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这些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要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另一方享有撤销权。所以,如果过错方赠与“小三”的财产为其婚前财产,无过错方无权干涉;如过错方赠与“小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房产、汽车、钻戒、名牌包包等,无过错方均可起诉“小三”,要求返还。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这种非正当关系的赠与越来越少,因为“小三”本身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小三”会用其他看似合法方式另过错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使无过错方权益受损。那么如何识破“小三”所谓的合法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下次再探讨。
四
主持人:
非常感谢张律师的详细解答,看您的微信朋友圈,有很多公益类的信息,您怎么看目前中国的公益?
张律师:
这个问题不是我的专业,我不好回答。中国的公益,这个问题太大了,我只想说说我亲力亲为的公益。为了提升自身素质,参加了一些培训,其中一个“领袖课程”也叫“教练技术”对我来说意义重大,令我的事业、亲密关系、人际关系都有质的变化,从而结识一群好友。我们一起组织公益,亲自去弱势群体考察,确保每一分钱都是经过我们送给每个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多数是帮助孩子,如留守儿童、智障儿童、贫困儿童等,所以我只想说我做的事,不知道是不是公益啦,能实实在在帮助孩子,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有机会一起参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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