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原告:谷某某,女,汉族,住xx市于x区xxx镇。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xx市于x区xxx镇。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活中经常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后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其有子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故成此诉。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无婚姻法中强制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婚姻无效的事由,该结合应属合法、有效。婚姻是人生中重大的转折点亦是影响后半生的重大决策,男女双方定是通过充分的了解、考虑方才结为夫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已有数年,已经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相互信任的夫妻感情。虽生活中存在琐碎之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结合庭审情况,如双方相互谅解,珍重共同生活数年的感情经历,用心维护家庭关系,仍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离婚,并未提供充分反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亦未能证明存在法定的准予离婚的事由,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律师认为,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诉讼,法院一般会本着挽救婚姻的态度去判决。如果双方没有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婚姻无效的事由,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除非双方有其他重大原因。所谓无效婚姻的事由: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谓“亲属关系”是指(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禁止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结婚,包括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所谓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之间的血亲。所谓“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一类是尚未治愈的麻风病和性病患者;一类是概括性的、即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是个庄严而神圣的话题,男女双方都应该本着真诚的心去面对它。当面对婚姻的时候都要想清楚你的另一半是不是你想要得。如果和他缔结婚姻你们能不能携手走下去。不要将婚姻当做儿戏,去缔结一个对双方都不负责的婚姻。我从事离婚诉讼多年,见过太多不幸的婚姻,在这些失败的婚姻中受到伤害最大的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孩子。父母的失败婚姻会给孩子带来终身的影响,所以请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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