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发布日期:2016-12-21    作者:孙术校律师
今年10月27日,马某以日照某物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马某称,他于2014年3月到物流公司工作。去年年底,因物流公司拖欠其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而离职,现申诉要求物流公司补发这期间的劳动报酬9207元。 
    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但庭审当日,双方均未按法律规定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交未到庭的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与有效说明。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马某签收开庭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仲裁员电话督促后,也没有就其未到庭作出合理性的解释说明。最终,仲裁委作出了视为马某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