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发布日期:2016-12-21 作者:孙术校律师
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但庭审当日,双方均未按法律规定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提交未到庭的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与有效说明。
仲裁委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马某签收开庭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仲裁员电话督促后,也没有就其未到庭作出合理性的解释说明。最终,仲裁委作出了视为马某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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