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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龄童商场滑冰被撞 家长被判担责三成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孙术校律师
7岁的童童(化名)独自一人到广州天河某商场溜冰场内溜冰,入场溜冰时他没有穿戴护具。在溜冰的过程中,童童侧向滑入溜冰人流时不慎滑倒在杨某(成年人)脚下,将正常滑行的杨某撞倒在地。杨某在倒地前因失去重心,其左脚冰刀将童童左眼撞伤。后送医治疗后,童童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事后,童童的父母将杨某和溜冰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童童是被杨某的冰刀致伤,但杨某是正常溜冰被动摔倒,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无意识的,其既不存在故意,亦不存在过失,因此杨某不应对童童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溜冰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该活动,经营者应当有特殊的要求和保护措施;同时,童童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法定的保护童童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他们允许未满10周岁的童童进行溜冰这种活动,理应意识到可能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应当为童童提供保护装备并安排成人陪同,但童童的父母却让童童在无任何护具保护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溜冰场溜冰,对童童受伤也存在监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溜冰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童童各项损失3万余元,童童的父母则自行承担30%的监护责任。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对家长监护责任都有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但现实是,至今未见有父母因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家长因看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致死、致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几乎为零。
  在欧美国家,父母有责任监护照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将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未成年子女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均被视为危害儿童的行为。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比如父母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定罪而坐牢。
  法官说法:强化监护人责任感 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梅州中院法官指出,每当孩子出事时,绝大多数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责中,很少能够检讨反省自己是否切实履行了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监护责任。
  同时,公众也大多认为损失了孩子的家庭是最应得到同情的,很少有人注意到,绝大多数的悲剧完全可以从父母或者其他相关监护人那里减少甚至杜绝,只要监护人稍加注意,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该法官指出,孩子成长,父母是第一监护人。在国家层面,应加强和细化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禁止性条款,如增加“家长避免将学龄前儿童独自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在家中”等条款,以此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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