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炎误诊为胆囊癌医院应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2-13 作者:梁波律师
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医疗行为进行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XX市XX医院在被鉴定人晋XX的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被鉴定人晋XX人身损害后果与天津市肿瘤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法院判决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关的鉴定结论,被告XX市XX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XX市XX医院所承担的责任系其对原告的诊疗属于误诊、误治,原告在其处并未达到就诊目的,同时其误诊对原告原发疾病诊治的延误、加重了原告原发病的病程,判决被告XX市XX医院赔偿原告晋XX医疗费1844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认为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患者晋XX本身有胆总管结石、胆囊炎等原发性疾病,是不因诊疗行为发生改变的。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肿瘤医院的误诊,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晋福锐疾病的诊治,因此该院在诊疗过程中加重了患者的病程。
天津律师梁波认为本案件为原告晋XX状告被告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诉讼,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过此类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天津律师梁波建议家属应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本案进行个人观点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天津医疗事故类似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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