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律师庭审调解方案】分居三年调解离婚
发布日期:2016-11-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与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在分居三年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4年10月,结案于2014年11月13日,历时不到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考虑子女利益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男方抚养,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本案双方分居三年半,而且女方近一段时间查出身患重疾】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但男方对于解除婚约关系仍然不能同意,通过法庭正面的沟通以及辩论的技巧,庄荣华律师发问获取到男方也认为如果女方坚持离婚,自己也尊重她的意见。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名下存在一套夫妻共同房屋,而且登记在两人名下,本案孩子由于女方身体不适,必须由男方抚养,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女方争取到不支付抚养费,至此双方全面达成一致,庭审和调解过程中均理性的对待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69年生,汉族,集团职员,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1 4年1 1月1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负担。(已结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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