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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049月,小文的父亲与母亲离婚,小文由其父亲抚养,其后,小文一直与爷爷奶奶丁某夫妇共同生活。2011年,小文的父亲与母亲通过协商,将小文变更为母亲抚养。再后来,小文被母亲带到德国学习和生活,其母不允许他回国探亲,且与爷爷奶奶联系亦受其母亲阻挠。丁某夫妇想念小文心切,遂将小文母亲白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二、法院审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文在前往德国居住之前,一直与原告丁某夫妇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九年多,祖孙之间已经建立深厚的感情,此感情系血缘关系产生,并不因小文父母双方离婚而消灭,此感情对双方来说都是难以割舍的。小文前往德国后,经常通过微信向其祖父母表达回国探亲的强烈愿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且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抚养孙子女的祖父母主张探望权明确提出给予保护,故而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作为祖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主张,小文母亲应当予以充分协助。
三、法律依据
1、《婚姻法》
38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民法通则》
7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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