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6-11-10 作者:涂宗华律师
原告:谢XX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
原告谢XX诉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二婚,在婚前均有子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不久,两人感情开始出现嫌隙,常因各种琐事争闹。至起诉前,被告曾多次多原告实施暴力,致原告身体和精神上几经摧残。X年X月X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表示悔改而撤诉。X年X月X日,原告再次遭到被告毒打,经公安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忍无可忍遂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双方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故原告后又诉至法院。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曾多次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并提供多份报警材料和伤情鉴定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常住人口详细表;3、《人体损伤检验证明》、《接警记录证明》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缺乏沟通和交流,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撤回起诉后双方关系仍未能改善。根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记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本院酌情判定双方所生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
二、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双方共同抚养小孩至独立生活时止。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小孩衣物归小孩所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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