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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业务

发布日期:2016-11-09    作者:郭杰律师
在律师见证业务中,常常被问及一个问题:律师见证与公证究竟有什么区别,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否较律师见证更高?如果没有细想,这个问题还真有些不好回答,甚至陷入面临客户质疑的尴尬。鉴于此,本人尝试对二者进行一番对比。    先说相同之处:(1)都是起到对法律文书签字真实性的证明作用;(2)都属于第三方证明;(3)对见证事项都有合法性的要求;(4)在发生纠纷时,证明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呈供;(5)对证明人的资质都有一定的要求:(6)执业机构皆属司法部管理。
   这里主要说说二者的区别:
   第一,规范性文件依据不同。
   公证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为:(1)《公证法》;(2)《公证程序规则》;(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过失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8)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系列公证规则、指引;等等。
   律师见证的规范性依据为:(1)《律师法》;(2)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律师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通知》;(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见证工作细则》;(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7)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见证指引;等等。
   第二,专一性不同。
   公证机关及公证员主要是从事公证业务活动的,而见证业务仅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范围中的一部分。因而,公证处公证业务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业务的数量。
   第三,见证范围和适用领域不同。
   (1)律师见证仅限于民事领域,且一般为协议签字见证,而公证可以进入证件、刑事证据公证等广泛领域;(2)公证可以对某些债权性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律师见证则不能;(3)公证很少有规范性文件明文强制,而律师见证特别是在证券业务中多为强制性要求,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等。
   第四,工作内容不同。
   公证仅为对签字进行当面见证,所用文书虽然也需经过审查,但多为固定、简单版本,公证员一般不介入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和谈判;而律师见证则不同,律师见证既可以是对简单协议文本的见证,也可以是受当事人委托对协议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和促成多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按照有关规则指引,律师在见证业务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收取费用,实践中,相关服务费用通常是包括在见证业务之内的。
  (五)收费标准不同。
    公证的收费标准分为按件收费和根据财产标的收费,前者为不涉及财产文书见证,后者为涉及财产文书见证,如果按件收费,公证费通常不会太高,但若按财产标的收费,公证费则可能会高得吓人。律师见证虽然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非诉业务标准按照财产标的大小收费,但实践中通常是按件收取的。比较二者的收费,不能笼统地说孰高孰低,况且二者的工作内容存在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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