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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蕾诉被告吴心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08    作者:詹彦平律师
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张蕾诉被告吴心离婚案件
某年,原告和被告是自由恋爱相识,某年登记结婚, 婚后在某生育一男张强,现在两岁。
第一.被告的严重过错行为严重,罕见
1.被告在双方恋爱接触的时候隐瞒职务的真实情况,明明是在工人岗位,欺骗原告说是管理岗。
2.被告在婚后多次、多人同居,致使她人怀孕。
A.某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得了性病。
B.201某年被告谎称上井不回家,实际上和邹某在一起吃饭,同居。
C.201某年,冯男来到被告的单位找其单位的经哩,冯男已经怀孕数个月。
D. 被告应该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3. 今年4月至今,工资卡的钱自己划走;被告从今年9月8日出走,未归;
第二,关于财产。
1.婚前被告首付购置两套住房。
A一套在万达广场1号楼还贷问题,原来是公积金贷款,
双方婚后双方一起还款,原告应该得到补偿4854元。
B另一套在大庆市让胡路家园路汇景花园13号楼1单元302室的房屋,原来是商业(昆仑银行)贷款,后来,
a原告补充140000元,在201某年6月变为公积金贷款,
b双方一起还款,商贷62607.35元公积金62235.86元,共计原告应该得到62236元。
C婚前原告方出资90000万元左右对大庆市让胡路家园路汇景花园的房屋进行装修。
D原告婚前购置家用电器
E, 因为孩子在汇景上幼儿园,将来上一中,在学区内,原告为了孩子,要一直在大庆市让胡路家园路汇景的房屋一直居住权。
D.该房屋现在已经增值,现在市场价120万元,原告应该得到权益,原告应得300000元。尚欠公积金贷款由被告承担。
第四.原告是女方,抚养子女一方,被告是过错方,原告分割财产要求照顾。
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望尽快判决。
诉讼请求
1. 原告和被告离婚。  
2.婚生男孩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800元子女抚养费。 
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过调解,该案件圆满结案
整理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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