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做司法鉴定不做医疗事故鉴定(原创)
发布日期:2016-11-06 作者:沈英华律师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一朋友的亲属被人用刀刺伤,经某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有漏诊等过错,依法起诉某县医院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医院和法院均坚持认为应当做医疗事故鉴定。该案因杀人者涉及刑事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但究竟该做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尚未作答。朋友咨询我,问我两种鉴定有何区别,依法该做何种鉴定。我答复朋友:1、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是由当地各医院的专家组成,难免行业保护之嫌;司法鉴定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对中立、公正。多年以前,曾经在该县法院办理过一个医疗事故纠纷案,受尽百般折腾,虽然得到一定赔偿,但身心憔悴,筋疲力尽。(参见博文《医疗维权 艰难取胜》//blog.163.com/s7908@126/blog/static/4388258220102942156437/)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只需做司法鉴定,不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现把相关法律依据加以整理,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该法第七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说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适用该法。
201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改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归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证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鉴定已成为历史,法院不再适用。
201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院自然也不适用。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
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法释〔2013〕7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
序号 |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文号 |
废止理由 |
|
5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
2003年1月6日 法〔2003〕20号 |
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 |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
民革景德镇市委员会副主委(11-12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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