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四家医院治疗不愈死亡 因果关系医院赔40万
发布日期:2016-11-06 作者:刘德斌律师
2012年1月29日,王某因“发现左腘窝包块6余月”前往甲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腘窝囊肿”。同月31日,实施了“左腘窝囊肿病灶清除术”,术后同年2月9日出院。
同年4月28日,王某第二次前往甲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日,实施了“左腘窝感染清创引流术”。
同年7月18日,转至乙医院住院治疗,并多次行清创及安置负压引流手术,同年10月11日出院。
同年10月25日,因术后伤口感染入住丙医院治疗,给予改善患肢功能及抗感染治疗。
同年11月13日,又转至甲医院治疗。
后同年12月27日,转至丁医院住院治疗,实施左腘窝病灶清除术,局部皮瓣转移,取同侧皮肤游离植皮、外支架固定、置管冲洗引流术。
2013年2月13日,王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家属认为,甲、乙、丙、丁四家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其中甲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三家医院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乙丙丁三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甲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系次要因素,与死亡后果有诱发或促进作用,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甲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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