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院卵巢被切向医院索赔52万 法院一审驳回
发布日期:2016-11-06 作者:刘德斌律师
王霞诉称,2013年9月初,其体检时发现左侧腹部有一囊性肿物,遂前往兰大二院做进一步检查,被诊断为卵巢浆液性囊肿。在妇科主任的建议下,其入院治疗,9月27日,院方施行了手术。出院后,其从出院证明上知道,自己左卵巢被切除。对于这个结果,王霞很震惊,她未婚未育,手术剥夺了她做母亲的权利,遂于2014年6月30日,向城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兰大二院承担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约52万元,其中,王霞特意列出索要遭受侵害的生育权、生殖健康权25万元。
庭审中,兰大二院辩称,王霞虽未婚育,但在入院时,其已绝经两年,根据《妇产科学》教材,绝经后妇女可行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术或单侧附件切除术。术前,院方考虑到王霞曾患神经性抑郁症,整个诊疗过程中情绪较激动,遂采取了保护性措施,由其姐姐书面签字确认手术知情同意书,院方认为其诊疗行为规范,无医疗过错,王霞的病情也经诊疗得到痊愈,并未给其造成损失,所以不存在赔偿问题,请法庭驳回诉请。后法院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对兰大二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兰大二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兰大二院申请对其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鉴定,由双方选取了鉴定机构,提供了完整的病历资料,鉴定程序合法,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结论,王霞在兰大二院住院期间,院方诊断明确,手术指征及适应症明确,医疗行为无过错,故兰大二院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王霞所称术前未告知的问题,其住院病历显示其入院证、住院患者登记卡、病情告知记录等均为王霞的姐姐以患者、家属、代理人的身份签名,足以说明王霞对其姐姐的行为是明知的,故对王霞称术前未告知、擅自摘取其器官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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