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魏宪合律师
魏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徐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即使要求公证,公证处也不会受理。最后,双方去了公证处,正如魏律师分析的一样,公证处对双方申请的公证事项予以了拒绝。
魏宪合律师解析:
一方面,婚外情赠与属违法行为。本案是因为婚外情而发生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其违反了下列法律规定。
其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徐某与刘小姐同居,对双方来说均属违法行为,因为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
其二,违反了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任何一方因违反忠诚条款而作出的财产处理决定,都因违反了该规定而导致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应经过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刘某,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徐某对第三者刘小姐的赠与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处理决定,应经过夫妻双方平等协刘某,除非得到事后追认,否则属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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