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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后是否应当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发布日期:2016-10-30    作者:魏宪合律师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李某夫妇与长安区某村村民连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夫妇携子女由大荔县迁至长安区某村。2009年因李某夫妇难以与连某共同生活,双方协议解除了遗赠抚养协议。2012年7月份,该村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0000元,却拒绝给李某夫妇及子女分配。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征用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补偿,该补偿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因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户籍由大荔县迁至长安区,至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登记户籍时间在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限定的统计户口时间之前,亦未在别处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应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该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之责,被告村委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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