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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借钱 前妻无责任偿还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高攀律师

案情再现:田先生和谢女士是夫妻关系。2014年春节后,谢女士曾当面向田先生提出离婚。后来,田先生与一名离婚女子刘女士相识,称自己单身,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田先生向刘女士流露出想做生意但没有资金的意思,刘女士表示可以借钱给田先生经营生意。经双方协商田先生向刘女士借款15万元作为经营生意的本金。数月后,刘女士从朋友那里知悉田先生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钱。刘女士也没有了田先生的消息,找到田先生的妻子谢女士要求还钱。但谢女士却拿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说她在1个月前已经和田先生协议离婚,田先生在外面的借款她是一点都不知道,田先生也从来没有拿回家里来用。刘女士遂将田先生和谢女士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谢女士是否应对田先生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荣凯说法:谢女士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田先生和谢女士夫妻从2014年春节开始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虽然田先生向刘女士借款时,田先生和谢女士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刘女士在借款时田先生自称单身,刘女士也认为田先生是单身,刘女士借款给田先生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田先生借款时,谢女士并不知情,没有借款的合意。田先生在某市做生意,与谢女士无关,并且田先生在外地生活,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田先生应个人负责偿还借款,刘女士要求谢女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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