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19 作者:高攀律师
在商量离婚事宜时,王女士主张,第一套房子第一次离婚时已经归自己所有,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套房是二人共同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何先生认为,两套房子都是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两套房子的房款也几乎是何先生自己一个人负担,只是想获得第二套购房的优惠才想到用“假离婚”的办法……因二人无法达成合意,何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法官查明事实,两套房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在第一次离婚时也确实已经分割了,但是法官本着公平的原则,积极地给二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调解解决了本案。
解析——
尽管房屋限购令已经离我们远去,但当时“假离婚买二房”热潮的影响仍在持续。近日,某地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假离婚”最终闹成“真离婚”的案子。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限购令出台,不少夫妻想到了利用“假离婚”的法子降低购置二房的成本:双方协议离婚,房子在一人名下,另一方则成为无房产的“单身族”;然后由“无房”的一方申请“单身证明”,凭“单身证明”享受第一套房的贷款优惠。虽说“假离婚”是为了购置二房的权宜之计,但在法律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少对夫妻“假戏真做”,买了二房后,变成真离婚。 双方第一次离婚确实因规避限购政策而引发的,涉案的两套房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第一套房产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分割完毕,已产生法律效力,何先生要求再次分割第一套房产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考虑到如果完全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判决,对何先生会有所不公平,经法官多方努力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何先生和王女士最终心平气和地分了手,两套房产也进行了合理的分割。但在法律是并不存在“假离婚”,在所谓的假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是会造成财产权利的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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