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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高攀律师
  年初,33岁的王某和32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都是大龄青年,彼此感觉也不错,便于199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李某生下一子,取名童童(化名)。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0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全部归于女方李某所有;孩子由女方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孩子遇特殊情况的重大费用由王某承担80%。
  此后,王某一直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双方也算相安无事。2009年的一天,王某偶然听说童童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为弄清事实真相,王某带童童到鉴定单位作了亲子鉴定。最终王某看到了本不愿看到的结果:童童非自己亲生。
  残酷的现实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他将前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离婚前的抚养费,返还离婚后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不是亲生,王某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李某应赔偿和返还王某支付的抚养费。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支付的抚养费5万元,返还离婚后原告实际支付的抚养费28800元及学费5000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剥夺了丈夫王某拥有亲生孩子的机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妻子李某负有过错责任,应该给予王某精神赔偿。
  同时,原告王某对非亲生孩子不具有抚养义务,因被告李某隐瞒了童童非王某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了抚养,离婚后一直支付抚养费,因此抚养费应由被告赔偿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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