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时促销价商品竟按原价计价,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一旦消费者遭遇“低标高结”并提出投诉,商家必须主动自证清白,如能拿出确凿的依据,证明自己纯属“无心之过”,就应及时道歉,退还差价,取得消费者的谅解;如果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自圆其说”,那么消费者有理由怀疑商家是“明知故犯”。 所以您在购物时要看清商家促销手段,比较广告促销价格、价签标示价格和结账价格,发现有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行为,应保留购物时货架标签、小票等证据,并向物价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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