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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09-23    作者:郁鸿生律师
案件事实:
    1984年夏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阜城县码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6年1月3日生育女孩付君美,1987年12月11日生育男孩付雷雷,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告付某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一起生活时常发生争吵,有了孩子后双方矛盾加剧,感情也出现问题,双方自199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被,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高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未发生过任何吵闹,更没有分居生活。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料理家务,纯属正常,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主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共同经营好家庭。原告付某主张与被告高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付某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案例分析:
 原告付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其理由为双方婚后矛盾加剧,经常吵架,且双方已经长期分居。而婚姻法规定双方离婚分居必须是以感情破裂为理由进行的分居且需年满两年。而此案中双方虽然长期分居但是分居理由并非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因为一方需要在外打工维持家庭开销,因此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另外如果对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虐待等情形或者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情形也可以据此提出诉讼离婚。另外,原告方提出感情破裂并没有提交实质性证据,只有双方户籍证明,只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因此所提交证据需要有针对性。所以法院未准予离婚也是有理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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