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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郭某某、皋兰某公司工伤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6-09-21    作者:郑华律师
袁某某2013年10月15日在皋兰某公司发包给郭某某的一车间从事炼钢工作时,不慎受伤,经鉴定袁某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因工伤赔偿款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后袁某某委托郑华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郑律师分析案情,给袁某某提出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按双方系劳动关系的思路,要求对方落实工伤待遇,这样的优点在于不论袁某某的户籍是农业还是非农业,工伤待遇一律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可得到约15万元,但这样的弊端在于落实工伤待遇之前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继而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后仲裁要求落实工伤待遇,经过如此繁杂程序,整个案件的所耗时间最少也得一年。第二种方案,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起诉郭某某和皋兰某公司,这样的优点是诉讼程序相对简单,按照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时长最多也就是三个月。但是,弊端是赔偿的数额会稍微少于15万元。最后,郑律师给袁某某建议按第二方案来办理,虽然赔偿数额会稍低,但袁某某最能快速拿到赔偿款。方案确定后,郑律师立即向法院起诉,立案后三个月以内,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袁某某一次性拿到工伤赔偿款12万余元。袁某某对郑律师的代理工作亦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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