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杨潇律师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甲在其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婚外恋关系,该行为明显损害了上诉人乙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且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系争补偿协议实质系甲和丙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律师评析】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甲和丙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所签的“补偿协议”内容不合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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