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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9-18    作者:杨潇律师
【案情简介】    甲和乙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甲与丙开始交往,发生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7月11日,丙至甲乙家中,三方发生争吵,经甲报警后,在警方调解下甲、丙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甲在2016年7月前支付2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丙;此后,从2016年8月起至2017年1月,甲每月支付丙5,000元;至此,甲共支付丙5万元作为精神补偿;即日起,只要甲按上述时间及金额支付钱款,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上门、上单位、电话、邮件、短信及其他方式打扰和影响对方的工作、生活、家庭、朋友、同学等,更不能采用任何其他方式危及对方人身、财产及家庭…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乙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原审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该“补偿协议”无效。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甲在其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建立和保持不正当婚外恋关系,该行为明显损害了上诉人乙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且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而本案系争补偿协议实质系甲和丙为解除双方不正当婚外恋而签订的赠与协议,故该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律师评析】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甲和丙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所签的“补偿协议”内容不合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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