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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发布日期:2016-09-13    作者:刘凤彬律师
一、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二、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
《规定》还细化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三、关于“因公外出期间”的认定
对于“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因公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期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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