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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拆迁安置房屋上登记子女名字 该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6-09-02    作者:荀书锐律师
父母拆迁安置房屋上登记子女名字 该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2004年,本市女青年王蔷和本市男青年顾杰结婚,婚房是顾杰的一处婚前房产,2006年两人有了自己的女儿顾琳琳。但有了女儿之后,双方开始因为琐事产生矛盾并引发争吵,2011年,2012年王蔷多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但因为顾杰不同意,法院均判决不予离婚。20134月,王蔷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终于到了法定可以判定离婚的条件,但在法院审理财产案件时,王蔷原本认为夫妻之间并无共同房产也无其他大额不动产,处理起来会很方便。却不曾想顾杰提出在本市长宁区淞虹路上有四套房屋登记有王蔷的名字,这些房子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属于王蔷的份额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王蔷则觉得非常冤枉,这些房屋均是父母的老房子拆迁安置后获得,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女儿,他们才写了自己的名字,这些房子与顾杰显然没有关系。因为考虑到这些房屋上都登记有王蔷父母的名字,牵涉到离婚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故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没有处理。在7月份的离婚判决中仅判决双方离婚,顾琳琳的抚养权归顾杰所有以及抚养费等相关事宜。而8月份,顾杰再次将前妻王蔷告上法院,同时作为被告的还有这几套房屋的共有人王保国,李秀芝,女儿顾琳琳则作为第三人。顾杰在起诉状中认为,这些房子都是王蔷因为其父母老房子拆迁所获得的安置利益,其中一套登记为共同共有,顾杰认为王蔷应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而另外三套则是按份共有,王蔷分别有10%,10%,5%的份额。顾杰主张作为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要求对这些份额各半分割,结合房屋市场价值,顾杰要求的房产份额折价补偿款在60万元左右。在离婚大战中原本就已经闹的不可开交的两人原本就心生间隙,现在顾杰再提起分房之诉,王蔷自然认为其非常厚颜无耻,她带着父母找到了我们,委托我们代理该案,希望我们可以将损失减到最低。
 
【办案过程】
 
王蔷的父亲王保国向我们详细介绍了这几套房屋的来龙去脉,他说自己从祖上继承到一套位于长宁区双泾村的私房,这套私房的面积有三百多平,产权人是自己,一直用来自己和妻子李秀芝和女儿王蔷家庭居住。2007拆迁时该户有他们三人和外甥女顾琳琳四个人的户口,但实际居住的只有自己老夫妻俩人。拆迁的时候安置了上述淞虹路的四套房屋,2008年交房时,自己还交了18万的差价补偿款。虽然认为王蔷对这些房子的获得毫无贡献,但登记产证时,考虑到王蔷是自己唯一的孩子,就每套房屋都登记了王蔷的名字,当时王蔷夫妻感情尚可,也确实没有考虑太多。2011年因为离婚案件,咨询了律师以后,还特别请律师做了一份赠与协议的见证,特别说明这些份额是王保国、李秀芝夫妇赠与给女儿王蔷一人的,与顾杰无关。王保国同时向我们律师提供了拆迁安置协议、房屋调配单、律师见证的赠与协议等一系列书面证据。
 
我在研究了所有文件后认为如果要让原告在这个案件中不分或少分的话,最重要的观点就是王蔷对这些房产份额获得的来源是父母的赠与,而不是自身的拆迁安置。但为了证明这个观点,重要的证据却不是那份产生于房产登记之后的赠与见证书,这份赠与见证书上存在诸多的形式瑕疵可以说是画蛇添足,毫无意义。但从拆迁安置的一系列材料里我们却可以找到证明这一观点的诸多论据。
 
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里可以看到被拆迁房屋原系私房,是王保国和李秀芝的夫妻共同财产,与王蔷无关。
 
二、房屋实行的是换房补差价的补偿方案,本身就不是货币安置,新换房屋面积来自于被拆迁的老房子面积,通俗的说是纯数砖头的,而未考虑任何人的因素。而且所补的差价部分也都是由王保国夫妇俩出资的,与王蔷无关。
 
三、上述四套房屋的住房配售单上所有权人均仅有王保国一人名字,所以几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原本就是王保国夫妇,王蔷既无贡献也无名分,如果不是父母同意登记就根本不会在系争产证上出现王蔷的名字,登记王蔷和外甥女的名字很显然是一个不动产赠与行为。
 
在确立了房屋是父母赠予所得的基础上,再来辨析是对王蔷一人的赠与还是对王蔷夫妻二人的赠与就比较简单了。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我们认为这些财产仅属于王蔷个人财产,顾杰无权分割。
 
【本案处理结果】
 
本案庭审过程中,本律师重点阐明了以上观点,也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同。但法官也出于和谐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顾杰考虑到诉讼风险,从六十万的补偿要求开始也不断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王蔷一个月内一次性补偿顾杰十万元,顾杰放弃所有房屋产权份额的调解方案。对王蔷一家而言这显然是最佳的解决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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