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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6-09-02    作者:荀书锐律师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杨燕玲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案情】
 
  20129302030分,邓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福绵沙浪村方向往玉林城区方向行驶,至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广恩村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8652.71元。经鉴定,邓某的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梁某具有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梁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属其妻子罗某所有,该车登记的使用性为货运,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邓某的损失为137792.05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合客观事实,应予采信。梁某是事故的责任人,他所驾驶的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对原告邓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限额项下进行赔偿,余下部分和不属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被告梁某赔偿30%,原告邓某自行承担70%。梁某具相应的驾驶资格,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是合格的车辆,但该车是用于货运,被告梁某、罗某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罗某对被告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应准许。对于邓某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项下赔偿113559.34元,余下的由被告梁某赔偿30%,即7059.81元;对不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鉴定费700元,由被告梁某赔偿30%,即210元。被告罗某对梁某应付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清楚,正确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夫妻一方交通肇事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其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类型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3)夫妻双方对债务是否约定为共同债务。在交通事故中,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根据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并无共同侵权之合意,也未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上述两个标准不能用来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交通事故对于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50条的规定,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针对违法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制裁违法行为,而规定行为人为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两个方面来考虑。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则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例来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梁某、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属其妻子罗某所有,该正三轮摩托车用于货运,其营运收入是为梁某、罗某的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属夫妻共同利益,并不违背夫妻共同意愿。因此,梁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但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务,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来源: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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