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区诉讼离婚案件快速成功争夺孩子抚养权成功已判决案例分享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庄荣华律师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因妻子多次到自己单位搅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陈从蓉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7月24日,结案于2014年10月14日,历时不到二个月,仅开庭一次,调解一次,彻底解决男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秦淮房屋归女方,女方给付男方20.5万元,雨花台房屋归男方;
3、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享有较多时间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女方也委托了专职律师极力的抗辩不同意离婚,印证双方感情很好,没有根本矛盾,恳请法院判断不予离婚。
通过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发表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的辩论意见,最终女方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开始参与法庭调解离婚,最终双方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雨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78年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983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雨台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 4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06年领证结婚,2007年生一女C。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C十八周岁止。原告A享有对女儿C的探望权,开学期间每月每隔一周的周五到学校接女儿,周一负责送女儿上学。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A可接女儿共同生活一半时间。自2 01 5年起每年春节女儿C轮流跟原被告生活(2 01 5年春节先与B生活)。
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及该房屋内财产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2 0 5 0 0 0元(该房内现有承租户,租赁费双方已经结算在内)于2 0 1 4年1 2月3 1日之前给付,同时原告A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解除抵押权),过户费用由被告B负担。
四、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内的财产归原告A所有。
五、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再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用7 0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
当你放下期待,你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当你不再预期他人应该怎样,你便开始学会感恩,而当你懂得感恩,所有问题就不再是问题。生活中,所有问题都因「期待」而纠结,因「感恩」而解放。当你不再期待,你会发现,你不会失去什么。当你学会了真正的去爱时,你会失去的东西那就只有痛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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