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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原告陈某某(女)离婚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25    作者:潘建强律师
案情:浙江籍原告陈某某(女)与浙江籍被告刘某某(男)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原告2013年怀孕期间,被告多次与其他女子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过出轨悔户名书。同时,在2014年上半年被告对原告有几次家庭暴力。双方婚生子刘某男于2013年12月出生。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7月购买了闵行区一处房产,在婚后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房产证上加了原告的名字。法院审理:原告因感情破裂为由委拖本律师于2015年12月向闵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子刘某男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3000袁扶养费,闵行区某地房产依法分割。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打原告及发生婚外性行为。本律师去闵行公安部门调取了被告出轨的笔录和家暴的笔录。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认可自己过错。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双方同意离婚;2、婚生子刘某男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至刘某男满十八周岁时止;3、闵行区房子归被告单独所有,被告给予原告折价款185万元。委托人对本律师办理的此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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