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对方名字视为向对方赠与
发布日期:2016-08-20 作者:石志忠律师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对方名字视为向对方赠与
秦某,1987年出生, 2013年1月结婚。婚前本人购买一套住房,为巩固夫妻感情,2013年2月在产权证上添加了妻子的名字。遗憾的是现在面临离婚,咨询在分割财产时,是否有妻子的份额?
律师解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现在秦某在自己婚前房产上加上妻子名字的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为对妻子的赠与,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手续,从法律上讲,此房已与其妻子形成共有,现在双方离婚,不是是否有妻子份额的问题,而是与妻子如何分割的问题。
但此房系秦某婚前财产,如果现在离婚与妻子平分,从感情讲,确实太残酷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加名了,就得承担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