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天给女友28万,闪离后悉数返还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刘必飞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相处不久就开始谈婚论嫁,在登记结婚前一天,吴某为向叶某表示衷心,将自己名下股票售出得款28万,并悉数打入叶某账户。然而,双方婚姻关系才维持15天,双方即因感情不和迅速办理离婚手续,但却因财产纠纷闹上法庭。吴某要求叶某返还28万元,叶某称此款为吴某为与其结婚而在婚前赠与她的,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拒绝返还。吴某遂委托刘律师起诉叶某返还28万元。
刘必飞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该案中,虽然双方对吴某所赠与的28万元的生效情况并无明确约定,但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吴某在结婚登记前一天将大额钱款交与叶某,是以叶某与其结婚并维系正吴某欲与叶某长期共同生活的初衷,因此该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未生效,叶某应将该28万元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刘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叶某返还28万元。
律师声明:
为保守当事人秘密,本律师在发布该案例时隐去了当事人真实信息,如当事人或其亲属看到该文仍然认为泄露其隐私的,敬请见谅,并及时与本律师联系,本律师会尽快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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